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饲养的狗将人咬伤,他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李某为原告项甲支付医药费、营养费四百余元,再赔偿项甲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四千余元
未来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李晨星)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王先生路过被别人家的藏獒咬伤,获赔4千元北京市已经明令禁止饲养像藏獒这种大型犬,而且藏獒生性凶猛,被该种犬类咬伤后,一般情况下伤势都比较严重
2013年5月某天,王先生路过密云镇某村李某开设的大众浴池房后时,李某饲养的藏獒挣脱拴在电线杆上的锁链,将王先生咬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大腿咬伤就医药费等问题,王先生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成安藏獒、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千余元(通讯员 王方晴 刘洋)
被告李某辩称,王先生被自家犬咬伤属实,但已经第一时间支付了医药费,对后续医药费等问题不认可,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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