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且目前尚无对藏獒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价进行认定
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藏獒的主人老叶称,这藏獒是他在6年前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当时它还处在幼年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过程中,藏獒介绍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原告老叶认为,其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小藏獒购买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成年藏獒的增值价值为1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金额为15000元
由于双方对藏獒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老叶将老刘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除此之外的损失元,由老刘承担70%
2013年4月下旬,老刘像往常一样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往目的地,在经过鄞州区某村村口右转弯过程中,碾压了一只与其同方向奔跑的成年藏獒,致该藏獒当场死亡
本案中,原告的藏獒系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原告现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系优等品种,故结合原告购买藏獒犬视频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9月22日讯(尹璇)开车与他人饲养的动物发生碰撞致动物死亡,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波鄞州法院通报了一起开车撞死藏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车旁同方向跑动的藏獒的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老叶放任自家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中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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