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的注意啦丨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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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发布。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养犬重点管理区:东至省道-陵东路、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车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环路。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以下村庄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前王村、后王村、邵庄村、小赵庄、杨庄村、蔺庄村、孙来路村、贺家村、于道口村、邓庄村、丁家楼村、穆家村、叶家村、杨堤口村、张石灰村、张集村、岔河刘村、西王架村、东王架村、南孟家村、祁庄村、孙大汉村、芦家坊村、范庄村。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养犬行为,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准,已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附件2)。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年1月1日前自行妥善处置。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年2月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免疫注射点,陵城区免疫注射点为天爱动物诊所(临齐街道国税局红绿灯东南角)、爱心宠物用品店(陵城区福星街南段路东)、牧鑫动物诊所(职业中专对过)以及13个乡镇政府驻地畜牧办。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携带未在本区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本区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三)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包含的养犬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养犬管理举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陵城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安德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陵东派出所—四、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附件:1.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示意图2.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年12月30日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示意图(上图)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1、藏獒犬2、阿富汗猎犬3、阿根廷杜高犬4、阿根廷犬5、埃神特雷拉山地犬6、爱尔兰猎狼犬7、比利猎犬8、比利牛斯獒犬9、比利时牧羊犬10、比特犬11、边境梗12、波音达猎犬13、伯恩山犬14、大白熊犬15、大丹犬1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17、大蓝加斯科涅猎犬18、大髯犬19、德国牧羊犬20、斗牛獒犬21、多伯曼犬22、俄罗斯高加索犬23、法国波尔多犬24、法国狼犬25、捷克福斯克犬26、凯利蓝梗27、可蒙犬28、兰西尔犬29、灵缇犬30、罗得西亚背脊犬31、马雷马犬32、马士提夫犬33、美国斯塔福梗34、拿波里獒犬35、牛头梗36、纽芬兰犬37、拳师犬38、日本土佐犬39、沙克犬40、圣伯纳犬41、斯皮诺犬42、苏俄牧羊犬43、杜宾44、威玛犬45、西班牙加纳利犬46、雪达猎犬47、寻血猎犬48、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9、卡斯罗犬50、中亚51、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陵城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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