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杨女士带孩子想摆脱藏獒却被再次扑倒,咬到左腿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除已经赔偿杨某的医疗费外,张某再赔偿杨阳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余元

本报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刘文)三岁男孩杨阳和母亲杨女士走在大街上,被张某家突然蹿出的藏獒咬伤,病愈后出现睡眠障碍,杨阳的父母将狗主人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狗主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余元

2014年9月,杨阳与其母亲走在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大街上,张某家的藏獒突然蹿出将杨阳的左腿咬伤随后张某及家人将杨阳及杨女士送往医院,经诊断杨阳的左大腿及小腿均被咬伤,面部皮肤挫伤,杨鬣狗vs藏獒阳在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5针,费用均由张某支付事后,因杨阳出现睡眠障碍,杨女士认为孩子睡眠差是因被藏獒咬伤受到惊吓所致另外,狂犬病有潜伏期,不能确保孩子将来不会发作,杨女士为孩子购买了意外保险,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保险费等共计3万元张某夫妇则认为,他们已经对杨阳进行了赔偿,杨阳的伤情也已经治愈,不应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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